學生兼任助理權益近來年受社會關注,教育部表示,兼任助理的工作內容只要不屬於「課程學習」、「服務學習」等學習範圍,就屬於勞動契約關係,校方必須投保,學習範圍內容包含論文研究、畢業條件等,必要時,學校應該發給研究或實習津貼。(陳映竹報導)為釐清學生兼任助理和校方是否「僱傭關係」,勞動部明訂,兼任助理的執行業務以「學習活動」為分際,不屬於「學習活動」就是勞動關係。教育部訂定「專科以上學校強化學生兼任助理學習與勞動權益保障處理原則」,教育部高教司長黃雯玲解釋,「課程學習」包含課程論文研究、畢業條件,「服務學習」可能是學校參與學校為社會公益不以獲取報酬為目的的各項輔助性服務等,兩者範圍由校方認定,但不能無限上綱,學校必須先跟學生溝通好,必要時要發給學習津貼。黃雯玲指出,如果有勞務關係就是雇傭關係,要為學生辦理勞健保,並訂出具體規範,如果有工會則要有工會代表參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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