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似「無效罰單」越來越多,光錢建榮就撤銷至少三件以上監視器為證據的交通罰單,其中一件是拿超商監視器當佐證,二件債務協商是路口監視器,違規項目包括闖紅燈和拒絕酒測,錢建榮都是以「監視器沒有證據能力」判決撤銷。

但也有民眾認為此舉等於警貸款察用監視器監控民眾,諷刺「以後警察都不用出門辦案了,監視器多架一點,坐在辦公室看就好。」

監視器抓交通違規、酒駕,恐怕無效。桃園地院法官錢建榮表示,監視個人信貸器只能用在公共安全和犯罪防治,拿監視器做裁罰依據違反比例原則,還可能侵害人權。

內容來自YAHOO新聞

錢建榮表示,桃園市各路口遍布監視器,設置管理自治條例明定「維護社會秩序和公共安全」,用途在犯罪預防,與取締超速、闖紅燈的設置功能不同;監視器信貸錄影畫面「自無證據能力」,不得作為裁罰依據,否則可能違反個資法和資訊自主權,這都是憲法保障的人權。

律師陳麗玲認為,設置監視器是為了維護民眾生命財產安全,目的在於防範竊盜或殺人放火等重大刑案或用於事後蒐證,若用於取締違規停車、闖紅燈等微罪,感覺是「用大砲打小鳥」,違反比例原則。

對於這項判決,民眾看法兩極。有人覺得警察是在維護治安,交通混亂有很大原因是路邊違停、紅燈右轉或機車未依規定二段左轉這類違規太多,至今缺乏有效的遏止辦法,靠監視器取締不失是一個辦法。

監視器抓違規 裁罰被法官撤銷

新竹一名宋姓騎士二○一四年在桃園發生車禍,兩造事後和解,兩個月後接到警方寄來一張兩千七百元闖紅燈罰單。宋不服提行政訴訟,法官認為路口監視系統只能做為偵辦刑案、釐清交通事故之用,不能拿來開交通罰單,判決撤銷罰單。

>桃園市警局交通大隊長劉印宮說,員警是調閱監視器釐清車禍肇責時發現違規,並非單純調閱監視器取締,可能是員警對於法律程序不熟悉,所以車禍當事人其中一方檢舉就開單告發。市警局尊重判決結果,至於是否上訴,由新竹監理所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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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來源https://tw.news.yahoo.com/監視器抓違規-裁罰被法官撤銷-185300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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